【時事考點】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與條文說明

【時事考點】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與條文說明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台內警字第11108710532號

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附「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部  長 徐國勇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總說明

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奉總統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依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爱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全文共計十八條,其要如下:
―、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查詢利用及保密義務。(第二條至第五條)
二、跟蹤騷擾之認定原則。(第六條)
三、書面告誡記載事項、送達程序及核原則。(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四、表示異議之方式、應記載事項及更正之程序。(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五、書面告誡生效日期。(第十四條)
六、檢察官或警察機關職權聲請保護令情形。(第十五條)
七、具體說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料種類。(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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