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三、四等內軌消防、交通|考試題型與內容修正草案
- 113.01.18考試院正式通過
現行三等、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應試專業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列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修正名稱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四等考試交通警察人員類別之應試專業科目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列考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法規名稱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爰配合並參照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體例,修正本規則第四條附表二應試科目。另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施行日期已屆,爰予刪除。
修正如下
異動內容僅限內軌考試,外軌不在此次更改範圍
三等內軌消防警察人員
- 法規名稱異動
- 現行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列考之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修正名稱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
三等消防考試科目 | 內容 |
消防警察情境實務 | 消防法規 |
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 | |
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 消防法及施行細則 |
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 |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
緊急救護辦法 | |
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 |
消防安全設備 | 消防戰術 |
消防機械 | |
緊急救護 | |
火災學與消防化學 |
四等內軌消防警察人員
- 考試科目內容無異動
- 法規名稱異動
- 現行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列考之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修正名稱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
四等消防考試科目 | 內容 |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 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 |
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 |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
緊急救護辦法 | |
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 |
消防警察情境實務 | 消防法規 |
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 | |
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
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 | |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
四等內軌交通警察人員
- 法規名稱異動
- 現行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列考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配合法規名稱修正。
考試科目 | 內容 |
警察法規概要 | 警察法 |
行政執行法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
警械使用條例 | |
集會遊行法 | |
警察職權行使法 |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 | 警察法規 |
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 | |
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
交通警察法規概要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 |
犯罪偵查概要 |
修正內容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下
第十條 | 內容 |
修正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現行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一及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第四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說明 | 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 第二項所定施行日期已屆,爰予刪除。 |
四等一般行政警察考衝班
- 通過甄選即可獲得補助,詳細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