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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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以來,迄今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鑑於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潔淨藥劑滅火設備由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審議多年,國際規範完備且國內設計與技術已臻純熟,應予法制化規範,供消防專技人員設計及地方消防機關審查依循,以縮短審查時程。此外,室內停車空間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已具有泡沫滅火設備同等效能,且電動車起火須大量水降溫及美國、歐洲在是類場所亦採此設備,爰將自動撒水設備納入室內停車空間得選設使用之滅火設備,以符淨零碳排之政策方向。

爰擬具本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修正內容
第6條刪除複合用途建築物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時合計場所樓地板面積之規定。
第8、15~18、190、197、198、201、202、202之一條增訂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設置及分類規定。
第18、46、47、57條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得選設自動撒水設備與其撒水頭配置及水源容量之規定。
第82~84、87~91、93條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藥劑量計算、噴頭壓力、藥劑儲存容器、選擇閥、啟動裝置及配管等規定。
第96之一~之九條鹵化烴滅火設備之分類、放射方式、噴頭壓力、藥劑量計算、藥劑儲存容器、啟動裝置、配管及緊急電源等規定。
第97條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使用之各種標示,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第97之一條確保防護區域之完整性,設置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之防護區域應做完整性測試。
第97之二條套裝型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應符合本標準除配管外之規定。
第114條增列場所得選設類比式探測器之種類型式。
第195條修正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之場所作業型態為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規定。
第236條增列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配線之耐熱耐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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