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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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德股法官

判決公布日:民國112年11月3日

案由

  • 聲請人因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13號醫療法事件,認應適用之醫療法第8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判決主文

  •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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