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 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其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 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執行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完備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規範事項,俾利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
擬具「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草案,共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草案 | 內容 |
第二條 | 本辦法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之工作項目。 |
第三條 | 消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前,應先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 |
第四條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書。 |
第五條 | 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執行同一案件之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測試業務。 |
第六條 |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受委託設計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簡稱圖說),應符合法令規定及發揮功能,並使施工廠商可按圖施工。 |
第七條 | 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於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前訂定監造計畫,送請委託人核定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應包含之事項。 |
第八條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監造、測試、檢修業務,應依據之監造規定、測試方法、判定要領與檢修基準,與尚未公告前之測試或檢修依據及填報規定。 |
第九條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之製作規定。 |
第十條 | 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執行業務,並配合主管機關會同辦理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工作事宜。 |
第十一條 | 消防設備人員除應由本人親自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外,並應加蓋執業圖記;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共同執行業務者,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
第十二條 |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與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與妥善保管責任及保存年限規定。 |
第十三條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檢修業務應檢附之資料規定。 |
第十四條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案件有數量異常、降低品質時,主管機關應加強業務查核。 |
第十五條 |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與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草案內容如下
內容 | 本辦法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說明 |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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