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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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其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 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執行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完備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規範事項,俾利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

擬具「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草案,共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草案內容
第二條本辦法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之工作項目。
第三條消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前,應先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
第四條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書。
第五條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執行同一案件之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測試業務。
第六條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受委託設計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簡稱圖說),應符合法令規定及發揮功能,並使施工廠商可按圖施工。
第七條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於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前訂定監造計畫,送請委託人核定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應包含之事項。
第八條消防設備人員執行監造、測試、檢修業務,應依據之監造規定、測試方法、判定要領與檢修基準,與尚未公告前之測試或檢修依據及填報規定。
第九條消防設備人員執行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之製作規定。
第十條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執行業務,並配合主管機關會同辦理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工作事宜。
第十一條消防設備人員除應由本人親自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外,並應加蓋執業圖記;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共同執行業務者,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第十二條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與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與妥善保管責任及保存年限規定。
第十三條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檢修業務應檢附之資料規定。
第十四條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案件有數量異常、降低品質時,主管機關應加強業務查核。
第十五條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與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草案內容如下

內容本辦法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說明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內容
  • 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條各款所定工作項目。
說明
  • 按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條並明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之工作項目,爰明定本辦法所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條各款所定工作項目,以資明確。
內容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先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其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說明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其簽名與執業圖記具有執行業務之代表性與辨識性,為避免因偽造簽名、執業圖記,而產生執業疑慮,爰參考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三條規定,明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先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有變更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內容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說明
  • 為明確委託範圍及項目、雙方權利義務等事宜及確保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品質,參考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書;至委託人樣態,依工程實務執行或承攬、發包樣態,包括起造人、建築物之設計人、監造人、工程技術服務廠商或管理權人等,由雙方依實務執行樣態及分工權責簽訂書面契約。
內容
  • 同一案件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及測試,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說明
  • 一、 考量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之施作應受各級監督、品管,以達到品質效果,不應有監督、測試為同一人之情事,爰於第一項明定辦理同一案件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測試,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為之。至第一項所稱同一案件指同一建築物或場所於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室內裝修等案件執行時,其消防安全設備自設計規劃、圖說審查、施工、監造、測試及竣工查驗等一系列過程之案件。
  • 二、考量部分消防安全設備較為普遍及簡易,為避免業主需委託不同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增加成本負擔,爰於第二項明定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內容
  •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受委託設計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簡稱圖說),應合於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使消防安全設備合於功能,並使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廠商可按圖施工。
說明
  • 按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得使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據以依照設計建築物或場所之用途、高度、樓層、面積、開口條件等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爰參考建築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受委託設計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以下簡稱圖說),應合於消防有關法令之規定;又其設計內容應明確可行,以發揮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滅火、警報、避難逃生或因應搶救需求等功能,並使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廠商可按圖施工。
內容
  • 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前,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訂定監造計畫,送請委託人核定。但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得免訂定監造計畫。
  • 前項監造計畫,其製作綱要應包含監造範圍、監造組織與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程序與標準、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與標準、施工抽查程序與標準、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說明
  • 一、 為有效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工作,及時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施工過程中可能之未按圖施作、施作錯誤、材質不符等狀況,避免後續竣工無法查驗埋管等設置狀況或施工錯誤,影響完工日程及成本,第一項明定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於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前訂定監造計畫,送請委託人核定,另考量監造之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其工程施作過程較為簡易,爰於後段明定免訂定監造計畫之但書規定。
  • 二、 監造計畫之內容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監造計畫與品質計畫內容,第二項明定監造計畫製作綱要應包含監造範圍等事項。 
內容
  • 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依所訂定之監造計畫,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填寫記錄。
  • 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員應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之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之測試及填寫測試報告書。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應依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之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及填寫檢查表。
  •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規定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尚未公告該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方法、判定要領與檢修基準者,消防設備人員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測試、檢修方法與表格執行測試及檢修。
說明
  • 一、 自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消防法修正建立消防設備人員制度,逐步推動與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圖說設計與監造作業、竣工查驗、測試、檢修及申報作業,並已訂定許多相關規範據以執行。第一項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應依所訂定之監造計畫辦理監造事項;至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及檢修工作,需有相關技術性之細節規範或基準,據以依循測試或檢查,並判斷結果,從而製作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爰於第二項明定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員應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相關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之測試;第三項明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應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相關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
  • 二、 考量消防安全設備常隨時代與科技進步,而予以研發與發展,並經核准或認可使用,因涉及新設備、新技術之消防安全設備,尚未公告該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檢修基準,恐導致消防設備人員無從依循執行測試及檢修業務,爰於第四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得依該設備送審提經內政部審核認可通過之測試、檢修方法與表格進行測試及檢修。
內容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其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之製作,規定如下:
    • 一、圖說: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員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等依序繪製;圖說標示記號,應依消防或建築等圖示範例註記。
    • 二、紀錄: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依訂定之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事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系統式設備等之配管,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時,應製作紀錄,並一併拍照建檔存證,供消防機關查核。
    • 三、測試報告書:由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員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等依序製表,並確認各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外觀、性能及綜合試驗符合規定。
    • 四、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所附各種設備檢查表應註明檢修項目之種別、容量及檢修使用設備器具之名稱、型式、檢驗或校準日期。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
說明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依其從事之業務範圍,於執行設計業務時,應製作圖說;於執行監造業務時,應製作紀錄;於執行測試業務時,應製作測試報告書;於執行檢修業務時,應製作檢修報告書,爰於第一款至第四款分別明定消防設備人
    員於製作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時,應遵循之事項,俾利消防設備人員執行。
內容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親自為之,並就本人或於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測試、檢修後,始得為之。
  • 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應依本法、消防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配合親自出席說明報告。
說明
  • 一、 為落實消防設備人員親自執業,並考量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時,可能有相關之助手協助,參考技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親自為之,並就本人或於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以落實執行各項權責;另如有涉及現場作業之情形,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測試、檢修後,始得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
  • 二、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應依消防法第九條、第十條、建築法第七十六條及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接受主管機關圖說審查、竣工查驗、檢修申報複查及配合業務檢查或報告等工作,爰於第二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應依本法、消防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配合親自出席說明報告。 
內容
  • 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除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執業圖記,其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方式如下:
    • 一、圖說:於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圖說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圖說中每頁設計圖加蓋執業圖記。
    • 二、紀錄:於所訂監造計畫中之紀錄、表單文件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 三、測試報告書:於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 四、檢修報告書: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由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者,其共同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由該等消防設備人員共同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外,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說明
  • 一、為落實消防設備人員親自執業及對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簽證負責,爰參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等相關資料,於查核確實及符合規定後,應由消防設備人員本人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第一款至第四款明定相關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之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位置,以利消防設備人員遵循,另執行業務時如有其他檢附之消防相關計算書或消防安全設備附件資料,消防設備人員亦應於相關文件上加蓋執業圖記,以資明確為其本人親自執業,落實執行權責。
  • 二、考量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相關業務,可能涉及消防設備人員之個人專業知識、能力或工作權責,因此可能有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共同執行業務,並共同製作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爰於第二項明定共同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須由該等消防設備人員共同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另為釐清及確認各自權責範圍,並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內容
  •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與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六年;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受聘執行業務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
說明
  •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執行業務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與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爰參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及考量執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明定至少保存六年;消防設備人員如係受聘執行業務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
內容
  • 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業務,應檢附相關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執業證明等文件,供起造人申請辦理圖說審查、竣工查驗作業。
  • 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務,應檢附檢修報告書、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與數量表、配置平面圖及執業證明等文件,供管理權人申請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說明
  • 一、現行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十條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時,起造人須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築、消防圖說、建造執照申請書、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消防機關依建築法第七十六條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竣工查驗作業時,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應由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電子檔光碟、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於第一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及測試業務,於圖說審查、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之資料,俾供起造人申請辦理圖說審查、竣工查驗作業。
  •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時,應將檢修報告書、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與數量表、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與面積)、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等文件,提供予管理權人辦理申報事宜,於第二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務,於檢修申報時應檢附之資料,俾供管理權人申請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內容
  • 主管機關發現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案件數量異常,有降低品質之虞時,應加強該人員之業務查核。
說明
  • 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之案件數、場所面積與高度、消防安全設備種類與數量、工時及交通時程等面向,綜合評估消防設備人員是否有執行案件數量異常情形,爰參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明定消防設備人員之執行案
    件數量有異常時,主管機關應加強該人員之業務查核。
內容
  •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包括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與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其執行設計、監造、測試、檢修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說明
  •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與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故目前實務上可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與檢修業務者,除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外,亦包括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另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本法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爰於本條明定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其執行設計、監造、測試、檢修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本
    辦法規定辦理。 
內容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說明
  •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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