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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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四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訂定內容
第一條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二、定明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所應繳納證書費及執照費之金額。
第三條三、免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之情形。

內容如下

內容本標準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說明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內容
  •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者,申請時應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業期滿、歇業後,重新申請核發或換發執業執照時,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執業執照費。
  • 前二項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之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受理申請機關應退還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說明
  • 一、有關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執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或損壞申請換發及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申請補發等申請案,經成本分析並參考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二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每張應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 二、第二項明定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業期滿、歇業後,重新申請核發或換發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應依第一項規定繳納執照費。
  • 三、第三項明定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不符規定者,受理申請機關應退還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內容
  • 申請換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
    •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地址變更。
    •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免繳納或因公務需求。
說明
  •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縣(市)改制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增編、併編或整編致地址變更,致有換發證書、執業執照需求及其他因法律規定或另有公務需求者,符合規費法第七條但書及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免繳納規費之情形。
內容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說明
  •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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