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三、四等一般警察、消防特考|體能測驗、考科刪減與配分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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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心得

112.11.30 考試院通過

113年起一般警察特考修正四等消防警察類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增訂各等類別立定跳遠測驗次數為2次

  • 考試院院(30)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第11條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案,主要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以及增訂各等類別體能測驗之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以2次為限,並均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
  •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正是應用人機關內政部考量消防人員負責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隨著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與異常,消防救災態樣趨於複雜化,基於消防安全、專業以及現場應變的需求,爰依職務核心職能調整應試科目,將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普通科目,由3科調整為2科,專業科目之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調整列考範圍,並依消防專業需求提升專業應試科目占分比重,俾使消防人員考試所需專業知能與實務工作契合,以確保消防救災救護之執勤安全。
  • 考試院表示,因應應考人反映,現行立定跳遠項目規定測驗次數為1次,受試者若有起跳時誤踩起跳線,或落地剎那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等之不自主疏誤,該次測驗之結果即屬無效。考量本考試各等類別體能測驗之立定跳遠項目目的在於測量應考人下肢爆發力,為免受試者因受試時一次性疏誤而未能表現其體能正常狀態,爰參考國內外相關項目賽事之作法,增訂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2次為限。
  • 考試院進一步表示,本考試已於本年1月12日修正立定跳遠及格標準為男性200公分以上、女性145公分以上,同時修正跑走項目為不分男女皆施測1,200公尺跑走,並定於113年1月1日施行,以配合未來長達一年的集中教育訓練需求。
  • 本次修正自113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開始適用,本考試預定於113年6月15日至16日舉行,歡迎有志者及早準備,踴躍報考。

修正如下

異動內容僅限外軌考試,內軌考試不在此次更改範圍

四等一般消防警察

  • 考科異動
  • 原本的法學知識、英文,合併考科為:法學知識與英文
 科目修正後修正前
1◎ 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80%
測驗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
合併考科
中華民國憲法30%
法學緒論30%
英文40%
※法學知識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
法學緒論50%
※英文
  • 消防法規概要考試內容刪減,內容如下表:
修正後修正前
消防法消防法及施行細則
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
已刪減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緊急救護辦法緊急救護辦法
緊急醫療救護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 成績計算更改
  • 由原本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改為以下計算方式
配分修正後修正前
國文(作文與測驗)10%16.67%
法學知識與英文10%33.33%
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10%16.67%
災害防救法規概要35%16.67%
火災學概要35%16.67%
  • 體測規則異動
  • 立定跳遠:由原本測驗一次為限,更改為測驗兩次為限。
項目立定跳遠跑走
測驗兩次為限測驗一次為限
男性200公分以上1200公尺
5分50秒內
女性145公分以上1200公尺
6分20秒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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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12堂 16,000 元
火災學概要 12堂 16,000 元

四等一般行政警察

  • 體測規則異動
  • 立定跳遠:由原本測驗一次為限,更改為測驗兩次為限。
項目 立定跳遠 跑走
測驗兩次為限 測驗一次為限
男性 200公分以上 1200公尺
5分50秒內
女性 145公分以上 1200公尺
6分20秒內

1031 修正草案內容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修正內容
第六條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筆試成績計算方式,並增訂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之規定。
第十一條考量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一及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五條附表二之施行日期已屆,爰予刪除。另增訂本次修正案施行日期。
第五條附表二參照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及用人機關建議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應試科目內涵及占分比重,並按等別臚列普通科目內涵、題型、占分比重及考試時間
修正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各等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如下:
    • 一、二等、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 二、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科目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其餘科目平均成績乘以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 一、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二百公分以上、跑走一千二百公尺五分五十秒以內。
    • 二、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一百四十五公分以上、跑走一千二百公尺六分二十秒以內。
      前項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二次為限;跑走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現行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筆試成績之計算
    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 一、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二百公分以上、跑走一千二百公尺五分五十秒以內。
    • 二、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一百四十五公分以上、跑走一千二百公尺六分二十秒以內。
    •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說明
  •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未修正。
  • 二、用人機關內政部考量近年全球氣候變遷異常,消防救災樣態趨於複雜化,為應實務用人需求,確保消防救災之效能及執勤安全,建議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筆試成績之計算方式,調整部分科目之占分比重,爰修正第三項,並按各等別考試分別規範,以資明確。
  • 三、現行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立定跳遠及跑走測驗,並未依體能測驗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施測次數,均以施測一次為限。考量體能測驗各項目所欲測驗之核心能力與標準各有不同,測驗次數之考量自有不同。跑走測驗屬全身性持續運動,所測驗的體能要素為心、肺、呼吸與血液循環功能,其合格之標準在於是否於限定時間內跑完施測距離,基本上無涉瞬發力,受試者於施測距離內有調整體能表現之可能性,其測驗應以一次為限。立定跳遠項目所測驗體能要素主要則為瞬發力,即瞬間使出力量帶動身體往前跳躍之能力,並以定點跳躍的距離作為判定瞬發力合格與否的標準。此類著重瞬發力之測驗,受試者起跳後幾無調整其姿勢與體能表現方式的時間,受試者若有起跳時誤踩起跳線,或落地剎那重心不穩而向後傾倒等之不自主疏誤,該次測驗之結果即屬無效。為免受試者因受試時一次性疏誤而未能表現其體能正常狀態,爰參考國內外相關項目賽事之作法,增訂第五項,規定立定跳遠項目每 一 應 考 人 得 測 驗 二次。
  • 四、原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

修正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六條及一百十二年○月○日修正之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現行
  •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一及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五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一及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五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
  • 一、 第一項未修正。
  • 二、現行第二項所定施行日期已屆,爰予刪除。
  • 三、原 第三項移列為第 二項,另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因應,爰另定本次
  • 修正規定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
修正
  • 壹、各等別、類別普通科目:
  • 一、二等考試:
    •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 (二)「憲法與英文」,採申論式試題,憲法、英文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 二、三等考試:
    •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一小時。
  • 三、四等考試:
    • (一)消防警察人員以外各類別:
      1. ◎「國文(作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2.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採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一小時。
      3. ※「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一小時。
    • (二)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1. ◎「國文(作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 試時間一小時。
  • 貳、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 參、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現行
  • 壹、各類別普通科目為:
    • ◎一、二等、三等及四等考試「國文(作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 二、二等考試「憲法與英文」,採申論式試題,憲法、英文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 ※三、三等考試「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一小時。
    • ※四、四等考試各類別「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採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一小時。
    • ※五、四等考試「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一小時。
  • 貳、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 參、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說明
  • 一、為期明確,參照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按等別臚列普通科目內涵、題型、占分比重及考試時間。
  • 二、用人機關鑑於共同科目「法學知識 」 及「英文」二科目非屬初任消防人員執行各項消防勤 務 之 專 業性 或 迫 切 性需求,惟基於擔 任 公 務 人員 仍 須 具 備基本素養,爰將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法學知識」及「英文」合併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其中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四等考試其他類別普通科目仍維持現行規定。

113警察特考考試資訊

應考訊息相關內容
報名資格四等:高中職畢業
三等:大學以上學歷
年齡限制18歲以上,37歲以下
身高限制男性165公分以上
女性160公分以上

※原住民身分:
男性158公分以上
女性155公分以上
招考名額尚未公告
報名日期113年3月8日~18日
筆試日期113年6月15日~16日
體測日期113年10月10日~13日
體測放榜尚未公告

影音試聽

考試資訊相關課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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