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16號│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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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判決公布日:民國112年10月27日

案由

  • 聲請人因審理勞動基準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判決主文

  •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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