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外役監條例|三讀通過修正部分條文0731
- 夜店殺警案罪犯易寶宏改調外役監服刑,引發外界質疑外役監制度,立法院火速修法,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提高遴選門檻,受刑人須符合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等3種情形,才能參加遴選;並增訂多項消極要件,不得參加遴選。
現行規定積極要件
- 現行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積極要件
- 分別為受有期徒刑執行逾2個月
- 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
- 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修正後積極要件
- 關鍵的第4條條文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後經朝野黨團協商仍無法取得共識,送院會處理。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朝野黨團均提出修正動議,提高外役監遴選門檻,但對於遴選的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看法不一;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 「積極要件」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
- 受徒刑的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
- 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 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現行規定消極要件
- 犯《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累犯。
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 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增訂消極要件
三讀通過條文擴充到15款
-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
- 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犯《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致重傷
第一百六十一條
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後段
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
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 -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 - 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犯同條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犯同條第三項之罪。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但犯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 - 犯《人口販運防制法》
- 犯前八款以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
第六十一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 累犯
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不在此限。 - 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
- 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 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
- 《貪汙治罪條例》
納入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絡等 - 重大經濟犯罪
《證券交易法》
《銀行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
《信託業法》
《信用合作社法》
《保險法》
《農業經濟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其最親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修正條文新增規定,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相關返家探視的條件、對象、次數、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新增回籠條款
- 新增「回籠條款」的規定,外役監受刑人因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應由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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