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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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 胡靈智 等

判決公布日:民國112年7月28日

案由

  • 聲請人認其分別所受確定終局判決所分別適用之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等,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牴觸憲法,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判決主文

  1. 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
  2. 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未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亦未構成憲法所不容許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17條保障選舉權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3. 同條第3項關於第2項部分規定:「……之未遂犯罰之。」與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亦尚屬無違。
  4. 聲請人一至八關於上開規定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為無理由,均予駁回。
  5.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6. 聲請人一至五其餘聲請不受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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