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士|考試院通過免除專業訓練與考試規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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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消防考試
講師:謝承達老師
時間:8/25(五)19: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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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如下

  • 考試院會於8/10日通過: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
    2.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廢止案。

【消防設備人員法VS考試規則修正】

詳細內容

  1. 配合已公布施行的消防設備人員法中,增加執業前須具2年消防實務經驗的規定,故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程序中的專業訓練已非必要,爰予以免除,改以筆試總成績決定考試及格資格
  2. 考試院說明,過去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於筆試錄取後,必須經過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或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2年以上證明文件,才能取得考試及格證書,憑考試及格證書即可向內政部消防署申領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執行業務,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
  3. 因應消防設備人員法業於今(112)年6月21日公布施行,建立職業管理新制,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申請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由於該法已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須具2年實務經驗,以確保能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相關業務,故現行考試程序中的專業訓練已非必要;如仍依現行考試規則規定,要求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等同加倍其取得執業資格之實務條件。
  4. 考試院指出,為配合職業管理制度調整,應對其採取較為衡平合理之考試程序,使考試與職業管理制度相互銜接,爰修正考試規則相關規定,配合刪除考試程序中的專業訓練規定,同時廢止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未來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只要筆試總成績達到及格標準,即可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5. 考試院表示,為使新舊法規銜接期間受影響之341人得適用新修正之相關規定(包括今年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318人,以及參加110年、111年筆試錄取,經申請核准延期專業訓練之人員23人),爰將上開刪除專業訓練之相關規定溯及自本年6月23日(消防設備人員法生效日)施行,免除其專業訓練,得直接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施行前取得消防人員證書者,仍須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  1120627

  • 消防設備人員法於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
  • 其中第六條參考技師法第八條第一項、建築師法第七條及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創設執業執照制度,明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始得執業
  • 為利制度銜接,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針對該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該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將依規定處罰;鑒於目前消防設備人員筆試及格後,須受專業訓練,始為考試及格,爰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時,不受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總和以上,研擬廢止訓練辦法,已於1120810通過

  • 考選部為研議前開兩類人員其考試程序後段之專業訓練制度應如何調整及進行法規修正
  • 兩類人員如仍依現行考試規則規定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再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六條規定須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方取得執業資格,等同加倍其取得執業資格之實務條件,建議採取對渠等較為有利之方案:
    同時配合消防設備人員法公布施行,應儘速研修本規則及廢止訓練辦法,全面停辦筆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改以筆試總成績決定考試及格資格。

現行受訓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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