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警察特考警察法規概要考前必看│茉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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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路程最終回

明天就是警察特考的日子,經過一年的努力,想必各位同學已經是礪兵秣馬,準備在考場上盡全力發揮。作為有著多年警察特考輔考經驗的高見公職,在考試前夕特別再做一次最後的考前叮嚀,希望同學們都能有所收穫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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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即時執行

講座中有同學提出即時強制與即時執行的區別,「即時強制」想必同學們在行政執行法的篇章都有碰到。但是「即時執行」是我國少數學者,如前警大梁老師(亦有相關市面上參考書引用該出處)予以撰寫,係引用德國相關文獻資料的用語,惟行政法上條文與學者教科書顯少探究(諸多探討皆以即時強制為核心)。

  • 即時執行

係不以行政處分為前提之強制手法。其在為阻止實現犯罪或秩序違反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或為避免對行政權或人民之急迫危險之必要,並且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對該當問題具有權限,原本得以行政處分命以義務,但因情況緊急等理由,致不能為行政處分,而有即時執行必要之場合,被容許發動。

例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範下,在具體個案,如違規停車之汽 車駕駛人不在現場,則警察官無從作成行政處分,命令違規停車之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此時,由警察官採行之逕予移置,或依同法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措置,性質應屬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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