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警大研究所|放榜名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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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績查詢即日起請至警職類、研究所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內登入查詢。
  • 113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及博士班、碩士班入學考試複試日期為113年7月5日。
  • 初試錄取(含正、備取)考生,即日起至警職類、研究所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下載體檢、口試相關表單(體檢表建議以彩色列印),儘速依簡章規定至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進入網路報名系統→登入查詢→輸入基本資料登入系統→複試表單列印→列印體檢表、口試表、下載指定醫院清單】;有關體檢規定,請參閱招生簡章。

研究所甄試

博士班

碩士班

體格檢查

  • 體格檢查項目:
    胸部 X 光(胸部 X 光異常疑似肺結核或陳舊性肺結核者須做肺結核痰塗片檢查)、肝功能(GOT、GPT)檢查。
  • 初試錄取考生應依複試通知:
    1. 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填寫複試資料後
    2. 列印「中央警察大學 113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指定醫院體檢表(在職生用)」
    3. 請事先填妥基本資料及貼近照(3 個月內 2 吋照片)
    4. 至指定醫院(公布於本校網站)其中一所接受體格檢查(費用由考生自行負擔),並於複試當日繳交本校審核。
  • 初試錄取考生應自行檢視體檢結果是否符合簡章規定,警大將就複試當日繳交之體檢表進行審查,並以當日審查結果為準,
    事後不得申請辦理複檢,其至任何醫院複檢證明者亦不受理,有關體格檢查規定如下:
    1. 肝功能(GOT、GPT)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 5 倍以上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予錄取。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值範圍。
    2. 肺結核檢查:
      (1)胸部 X 光檢查異常或陳舊性肺結核者,肺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須依醫生指示接受治療,於入學或報到時檢附治療後經本校指定醫院胸腔科、感染科或結核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書,證明肺結核無傳染之虞,始可入學接受教育或訓練,並須每 3 個月定期追蹤檢查並繳驗報告。至入學後當事人如需辦理休學接受後續治療者,則依本校學則之規定辦理。
      (2)女性考生如懷孕者(須檢附孕婦健康手冊影本或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請逕作痰塗片 3 套,不須作胸部 X 光,痰塗片檢查報告為陰性,先行視為體檢合格。應於產假屆滿 1 週內補繳指定醫院胸部 X 光體檢報告,逾時未繳視為體格檢查項目不齊全,依簡章規定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撤銷入學資格。
    3. 初試錄取考生所繳交之體檢表,其檢查日期僅限本校複試日前90 日以內為有效;各指定醫院檢查時間及體檢表完成日數不一(約 10~14 個工作天),請考生自行掌握時間,以符時限。
    4. 體格檢查為考試程序之一,未於本校複試當日繳交指定醫院體檢表或檢查項目不齊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予錄取。
  • 體格檢查:
    凡體檢有任何一項不合格之考生,均不予錄取,報名前請慎重考慮,以免影響個人權利
    1. 體格檢查項目除身高、體格指標值(BMI)以本校複試當日檢查為準外,其餘項目須依複試通知
    2. 至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填寫複試資料後,列印「中央警察大學 113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指定醫院體檢表(一般生用)」,至指定醫院(公布於本校網站)檢查,並於複試當日繳交本校驗核,事後不得辦理複檢。其至任何醫院複檢證明者亦不受理。
    3. 凡考生體檢項目經體檢醫院檢查合格,但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體檢組複試當日實施複審(現場重測)為不合格者,均不予錄取。
    4. 凡未依規定項目接受本校體格檢查或未至本校指定醫院檢查、檢查項目不完全、欠缺檢查結果,經本校審查不符合簡章規定者,均視為體檢不合格,不予錄取。
    5. 肺結核檢查:
      (1)胸部 X 光檢查異常或陳舊性肺結核者,肺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須依醫生指示接受治療,於入學或報到時檢附治療後經本校指定醫院胸腔科、感染科或結核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書,證明肺結核無傳染之虞,始可入學接受教育或訓練,並須每 3 個月定期追蹤檢查並繳驗報告。至入學後當事人如需
      辦理休學接受後續治療者,則依本校學則之規定辦理。(其他法定傳染病準用肺結核之相關規定)
      (2)女性考生如懷孕者(須檢附孕婦健康手冊影本或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請逕作痰塗片 3 套,不須作胸部 X 光,痰塗片檢查報告為陰性,先行視為體檢合格。於產假屆滿後 1 週內應補繳指定醫院胸部 X 光體檢報告,逾時未繳交視為體格檢查項目不完全,依簡章規定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撤銷入學資格。
  • 一般生體檢內容及注意事項【點我】

複試事項

  • 複試時間
    暫訂 113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舉行,但實際日期應以本校書面通知為準,凡經初試錄取考生應親自參加複試,未參加複試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 複試項目:含口試與體格檢查二項
    1. 口試:所有初試錄取考生均須參加,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2. 體格檢查:所有初試錄取考生依第拾點規定辦理複試體格檢查,及繳交指定醫院完成之體格檢查表。
    3. 備註:現職服務於國家安全局、法務部暨所屬單位之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結業者,比照現職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正機關人員之規定辦理複試事宜。
  • 複試地點
    警大(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 56 號)。
  • 複試放榜:
    1. 日期:暫訂 113 年 7 月 25 日,但實際日期仍應以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為準。
    2. 公布方式:錄取名單於本校公佈欄及網站公告,並寄發個別通知。

成績複查

  • 複查期限
    錄取名單公告後 10 日內為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申請費用
    複查費每科新臺幣 50 元。另複查費 1 科劃撥手續費為 5元;2 科以上為 10 元。
  • 申請手續
    至網路報名系統填具並列印「繳款劃撥單」及「複查成績申請表」,但缺考 1 科以上者不得申請複查,申請後請持繳款劃撥單至郵局劃撥繳費,並將複查成績申請表、成績單影本及附貼足郵票之回件信封 1 個,掛號寄「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複查小組」收。
  • 複查成績以複查筆試科目之測驗題該項成績及申論題各題題分(不包括各子題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人員、閱卷人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 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 榜示公告之日起 7 日內如未收到成績單,請自行至本校網站列印。
  • 同一科目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 如未按上述各點辦理申請複查者,均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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