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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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包括

  • 擴大遠距視訊審理適用範圍。
  • 配合精神衛生法修法,規定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及管轄法院規定。司法院說明,本次修正,除了讓法院審理的方式更靈活有效率、有效運用司法資源之外,也因應《精神衛生法》第5章之修正,增訂向法院聲請准許或延長強制住院、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及管轄法院規定,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關於司法近用權及司法院釋字第708、710號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意旨。
 

修正重點如下

本次共修正6條,重點如下:

  • 擴增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及由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專屬管轄

  • 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於第5章增訂嚴重病人之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均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為之;病人、其保護人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上開事件由法官一人與精神科專科醫師及病權團體代表組成合議庭審理(即專家參審制度),故配合修正下列條文:
    • 第3條
    •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名稱。
    • 第96條
    • 因應專家參審制度,修正家事非訟事件再審之準用規定。
    • 第185條
    • 擴增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類型,並明定由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專屬管轄。
  • 第12條
  • 擴大遠距視訊審理設備之使用人員及發動方式,便利法院對符合規定又無法到庭者,得運用該設備開庭。
  • 第138條
  • 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之處所與其個人住所不同時,刪除公示催告裁定應記載其「住所」之規定,以適度維護其隱私。
  • 第200條
  • 訂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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