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傷害罪不得上訴三審、擴大一審獨任審判範圍
修法重點整理
禁止上訴三審
- 犯傷害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因案情較單純明確,禁止上訴三審,以合理分配及運用司法資源。
一審改為獨任審判
- 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刑法的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竊盜罪、贓物罪、詐欺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 特定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與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抗告期延長
- 現行刑訴法規定的抗告期間為5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所定抗告期間為10日,稍嫌過短
- 立院已於4月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法,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處分的期間(準抗告),均延長為10日,因此,本次修法也將抗告期間由5日修正為10日。
其他重點
- 現行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條文規範,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對於禁止上訴三審案件,司法院原提案把刑法過失致死罪、聚眾鬥毆罪也一併納入,但在委員會審查時,法務部憂心此舉過度限制人民訴訟權,社會不易接受,持保留意見。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而後司法院修正條文,今三讀通過。
- 司法院提案指出,傷害罪的法定最高刑度,已從有期徒刑3年修正為5年,為免因擴大上訴三審案件之範圍,致影響第三審妥速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之效能,因此規範傷害罪不得上訴三審。又,司法院考量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案情相對單純、明確,且上訴維持率極高,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司法資源,同樣納入不得上訴三審範圍。
- 但書:
- 「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