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自112年7月1日生效

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自11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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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元旦開始,所有外勤警消的值勤加班費,每人每月支領上限從1萬7千元提高至1萬9千元。
  • 但因加班時數有上限,只能加到80小時。
  • 警勤加給長達28年沒有調漲。近年警察因支援防疫工作,勤務複雜且危險性高,在反毒、打詐等治安工作付出辛勞,警政署原提報調高10%的警勤加給幅度提升為15%。
  • 行政院26日拍板定案,自112年7月開始,調高警勤加給15%。

修正後

112.07.01修正警勤加給表
等級數額
警察人員第一級9,700
第二級8,730
第三級7,760
刑事人員第一級15,520
112.07.01修正繁重加成支給
地區數額
警察人員台北市、新北市最高一倍
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最高七成
舊制警勤加給表
等級數額
警察人員第一級8,435
第二級7,590
第三級6,745

級別一 ( 支給數額9,700 )

  • 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依地方制度法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之縣警察局下列單位所屬警察人員:
    • 分局
    • 刑事警察大隊所屬偵查隊
    • 保安、交通警察大隊所屬中隊
    • 少年、婦幼、捷運警察隊。
  •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下列單位所屬警察人員:
    • 分局
    • 刑事警察大隊
    • 保安、交通、少年、婦幼警察隊。
  • 金門縣警察局下列單位所屬警察人員:
    • 分局
    • 刑事警察大隊
    • 保安、交通、少年警察隊。
  •  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下列單位所屬警察人員:
    • 警察所
    • 刑事、交通、保安警察隊。
  •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下列單位所屬警察人員:
刑事警察局偵查大隊、國際刑警科國際刑事偵查隊。 
航空警察局分局、大隊。 
國道公路警察局大隊、隊。 
鐵路警察局分局、大隊。 
各港務警察總隊隊、中隊。 
保安警察第一、第四、第五總隊維安特勤隊。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二警官大隊。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 第二大隊第二中隊第一、二小隊
  • 第三大隊
  • 第四大隊(第四分隊第一、二小隊除外)
  • 第五大隊~第九大隊
  • 刑事警察大隊
  • 內政部警政署調派支援刑事警察局打擊犯罪中心之警察人員。

級別二 ( 支給數額8,730 )

  • 中央警察大學下列單位所屬警察人員:
    • 中隊
  •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下列單位所屬警察人員:
保安警察第一~六總隊 中隊。
刑事警察局 警備隊。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中隊。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 第一大隊
  • 第二大隊(第二中隊第一、二小隊除外)
  • 第四大隊第四分隊第一、二小隊

級別三 ( 支給數額7,760 )

  • 各警察機關、學校組織編制內,不屬上列第一、二級而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

附則

  1. 本表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7條規定訂定。
  2. 刑事警察各按原支等級數額加六成支給。
  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區指揮部、各分署所屬隊之警察人員按第一級支給。海洋委員會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察人員,以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編制內,不屬第一、二級而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按第三級支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編制內且實際從事偵防查緝工作之警察人員,按原支等級數額加六成支給。
  4. 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配置、代理(兼任)或核准支援、配賦於不同警勤加給級別之警察人員,按其實際服勤機關(單位)或勤務所適用之級別覈實支給。
  5. 警察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或學位者(包括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二年技術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進修組,或經機關保送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相關班別);或其他以取得學歷或學位性質全時進修之班別等,該進修期間均按第三級支給,且不得支給加成。但寒暑假返回機關(單位)實際服務期間,按實際服勤機關(單位)所適用之級別及加成支給。
  6. 各直轄市政府得視治安、交通、警察勤務狀況繁重程度,以自籌經費(不列入基本財政支出設算,亦不得要求中央補),依下列規定就本表支給,對象加成支給:
    • 臺北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單位)按原支等級數額最高加一倍支給。
    • 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單位)按原支等級數額最高加七成支給。
    • 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所屬警察機關(單位)勤務繁重狀況區分三級,在規定最高成數範圍內,訂定基準分級支給。
    • 支領地域加給者,不得支給勤務繁重加成。
  7.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經甄試訓練合格,實際從事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及兒少保護等工作之專責辦理人員,各按原支等級數額加二成五支給。所需經費由各地方政府自籌支應(不列入基本財政支出設算,亦不得要求中央補助)。另同時符合支領本表附則6之勤務繁重加成者,優先支給勤務繁重加成,不另支給本項加成。
  8.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各公路警察大隊所屬警察人員,各按原支等級數額加三成五支給。另同時符合支領本表附則2之刑事加成者,不另支給本項加成。
  9.  本表自11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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