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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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聲請人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風股法官(聲請人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股法官(聲請人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安股法官(聲請人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聲請人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聲請人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聲請人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聲請人八)

 

判決公布日:112年3月17日

案由

  • 本件計有5組法院法庭(法官)提出共8件聲請案
  • 主張所應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
  • 第2條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一)
  • 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
  • 第5條第1項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三)
  • 第5條第1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四)
  • 第7條(下稱系爭規定五)以上等規定(各法條內容詳見附表),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庭聲請解釋憲法(各原因案件詳參聲請書)。

判決主文

  • 1.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 2.上開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 ,與憲法第15條 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尚無違背。
  • 3.上開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社團應連帶返還退職政務人員溢領之退離給與部分,及第2款規定 ,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尚無違背。
  • 4.上開條例第7條規定,與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之要求,尚無違背。
  • 5.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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