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警特、國安、移民特考|招生簡章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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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考報名

  • 報名日期:
    自民國113年3月8日(星期五)起至3月18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 報名收件截止日期:應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須於113年3月19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則考試報名視為無效,不得補件。
  • 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

警察人員特考

  • 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1. 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
  2.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或超過二十八;女性不及十七或超過二十六。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
  5.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2.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三、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四、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 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一般警察特考

  • 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
    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
    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
    此限。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國安局特考

  • 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10水銀柱(mm.Hg)。
  •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移民特考

  • 身高:男性不及 155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 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31.0。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10米水銀柱(mm.Hg)。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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