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修正第四點

【法規修正】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修正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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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1120822534號函
  • 主旨:修正「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如下:

  • 肆、執勤要領【原條文】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狀況處置表(如附表一)處置各種狀況。

二、交接規定:

(一)人員:指揮中心輪值人員均應按時交接。
(二)時間:交接時間由各級消防機關定之。
(三)交接事項:

1. 未結及待辦案件。
2. 前一日各種案件之發生處理狀況。
3. 應勤裝備及重要文件。
4. 通信、照明、交通設備之使用狀況。
5. 當日重要勤務活動及機動消防救災人力調用情形。

(四)交接手續:

      1. 交接事項應填寫在每日執勤紀事表摘要敘明。
      2. 接任執勤人員應暸解交接之全般狀況,持續處理。
      3. 交接紀錄應陳首長或指揮中心主任核閱。
 

三、職務代理及輪值輪休:

(一)職務代理:

      1.  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變更執勤日期,應填寫變更申請表,總值日官由主任秘書(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由指揮中心主任核准。
      2. 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因差假應協商相當職務人員代勤,其代勤人員比照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規定辦理。
 

(二)輪值輪休:

      1. 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勤務分配,就編定員額作合理分配,執勤人員每週執勤四十小時;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同班執勤人員,由執勤官視實際情形調配。
      2. 前項超勤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其方式由各級消防機關選擇一項或數項同時或先後為之。
 
  • 肆、執勤要領【修正後條文】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狀況處置表(如附表一)處置各種狀況。

二、交接規定:

(一)人員:指揮中心輪值人員均應按時交接。
(二)時間:交接時間由各級消防機關定之。
(三)交接事項:

1. 未結及待辦案件。
2. 前一日各種案件之發生處理狀況。
3. 應勤裝備及重要文件。
4. 通信、照明、交通設備之使用狀況。
5. 當日重要勤務活動及機動消防救災人力調用情形。

(四)交接手續:

      1. 交接事項應填寫在每日執勤紀事表摘要敘明。
      2. 接任執勤人員應暸解交接之全般狀況,持續處理。
      3. 交接紀錄應陳首長或指揮中心主任核閱。
 

三、職務代理及輪值輪休:

(一)職務代理:

      1.  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變更執勤日期,應填寫變更申請表,總值日官由主任秘書(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由指揮中心主任核准。
      2. 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因差假應協商相當職務人員代勤,其代勤人員比照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規定辦理。
 

(二)輪值輪休:

    1. 執勤人員每月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時數上限規範,依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辦理。
  • 條文說明

  • 基於消防工作的三大任務搶救災害、緊急救護及預防火災,依其特性具備緊急、突發及不可預期性,消防搶救工作需要團隊作戰,以連續執行為必要,難以中途輪替,須完成階段性任務後始得終止勤務。惟為避免全日均為工作時間,逾越生理負荷與人體極限,並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保障健康權之意旨,爰於第三款第二目明定消防勤務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時數上限應符合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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