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消防設備師士|招生簡章公告
113消防設備人員報考日期
消防設備師:
- 消防設備士:
113消防設備師士錄取標準
錄取標準 | 錄取方式 | |
消防設備師 | 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 | 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前10%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10%,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50分者為錄取。 |
消防設備士 | 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 | 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前16%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16%,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50分者為錄取。 |
- 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 各類科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113消防設備師士應考資格
應考資格
應考資格
類別 | 應考資格 (擇一) |
消防設備師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且曾修習以下理工基礎/消防基礎/消防設備檢修/評估與管理領域。每領域至少 1 學科,每 1 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合計至少7 學科 20 學分以上。 📌消防設備師應考資格學科採認案例.pdf |
🔺專科以上學校消防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須符合第 1 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 |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 |
消防設備士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具有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 | |
🔺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 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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