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判字第20號│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

111年憲判字第20號│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

聲請人:甲○○

判決公布日:111年12月30日

案由

  • 為領事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0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1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判決主文

  •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僅係就是否符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所為決議,其固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惟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於此範圍內,上開決議尚未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本國(籍)配偶之婚姻自由與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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