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聲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瑛裕、楊強蓉、高宏銘及葉秀貞等。
判決公布日:111年12月02日
案由
- 聲請人一至五為各該案件,認附表一所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牴觸憲法,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四於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上,另聲明就其所受附表一所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部分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六、七為審理附表二所示各該案件,認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分別聲請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
判決主文
- 依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至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同法第38條之一第1項及第2項所定沒收部分。不生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問題。無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與憲法並無牴觸。
- 申請人一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法規範違憲審查之聲請駁回,其餘申請不受理。
- 申請人二吳瑛裕聲請駁回。
- 申請人三楊強蓉關於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法規範違憲審查之聲請駁回,其餘申請不受理。
- 申請人四高鋒銘關於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均駁回其餘申請不受理。
- 申請人五葉秀珍關於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駁回,其餘申請不受理。
- 申請人七關於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申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