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判字第5號│營利事業所得跨年度盈虧互抵案

111年憲判字第5號│營利事業所得跨年度盈虧互抵案

聲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公布日:111年4月29日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61號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判決主文

  • 財政部中華民國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問題。惟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跨年度盈虧互抵制度,其政策選擇影響國家財政、經濟與產業發展,並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為避免疑義,有關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仍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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