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聲請人:嘉義市議會等
判決公布日:111年5月13日
案由
- 聲請人一至五分別就其制定食品安全相關之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部分,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
判決主文
- 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 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 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