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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聲請人:甲○○ (家事事件不公開審理)
判決公布日:111年5月27日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等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判決主文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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