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聲請人:徐國堯

判決公布日:111年6月24日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6號判決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並聲請補充解釋。

判決主文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憲法第7條、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第77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尚無牴觸
  2. 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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