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判字第12號│臺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

111年憲判字第12號│臺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

聲請人:陳妙芬

判決公布日:111年7月29日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判決主文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對教師職業自由之限制,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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