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立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保安處分類型,給予適當程序保障
立法院於15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481條至第481條之7),本次修正,係針對保安處分之裁判,區分性質,分別明定其應踐行之法律程序,以實現大法官解釋所揭櫫之正當法律程序意旨。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刑法所明定之保安處分種類繁多,舉凡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均屬之。本次修法,乃是司法院衡酌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針對「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及停止執行,揭示應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意旨;另「監護處分制度」於今年1月亦經修正通過等情,就刑法各類型保安處分,進行通盤檢視,為各類型之保安處分之許可、撤銷、延長、停止等,「量身定做」適合之程序規範,以保障人權,實現大法官解釋所揭櫫之正當法律程序意旨。
李釱任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係檢視各類型保安處分所涉及限制基本權之強度,建立層級化保障,強度愈強者,保障就愈充分。對於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有重大影響的類型,審查程序中賦予受處分人辯護倚賴權、閱卷權及陳述意見權;司法院並將進行教育訓練課程及改善軟硬體設施,讓新法順利運作,提升保安處分執行成效,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三讀通過重點
修正第481條 | 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的種類 |
增訂481條之1 | 明訂檢察官聲請之程式及法院准駁之依據 |
增訂481條之2 | 規定聲請之期限 |
增訂481條之3 | 提供辯護權及輔佐人之保障 |
增訂481條之4 | 明定辯護人閱卷權及受處分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
增訂481條之5 | 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增訂481條之6 | 提升各類型保安處分之程序保障 |
增訂481條之7 | 不起訴處分或裁判後,檢察官聲請宣告保安處分時之程序準用 |
(圖片翻攝於司法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