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法規修正】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法務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法令字第11102010960號

修法重點

    1. 增訂委員續聘次數及每屆改聘委員人數比例之限制。 (修正條文第四條)
    2. 增訂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皆須自外部視察專家學者人才庫 以下簡稱人才庫遴,並規範非機關推薦而納入人才庫之委員人數比例,及委員兼任機關數之限制。( 修正條文第五條)
    3. 修正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另增訂與機關或收容人間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修正條文第八條 )
    4. 增訂不適宜繼續擔任各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者應自人才庫移除。(修正條文第九條)
    5. 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修法前後條文對照及修法說明細節可在下方連結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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