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轉發】祭祀公業違反性別平等?憲法法庭將進行言詞辯論

【新聞轉發】祭祀公業違反性別平等?憲法法庭將進行言詞辯論

新聞摘要

溯源於宋代的祭祀公業,其目的在於慎終追遠、維繫宗族制度,但目前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衍生性別平權財產權契約自由爭議,憲法法庭於10/18將進行言詞辯論。

《祭祀公業條例》
第4條第1項
後段「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第4條第2項「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第4條第3項「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5條「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

本案聲請人認為條文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4條結社權第15條財產權第22條契約自由,聲請憲法法庭解釋。

內政部見解:
1.財產權
第5條規定有關派下員的認定,是以有無「共同承擔祭祀」為標準,非侷限於性別認定,雖然從形式上來看,會令人懷疑是不是規定「男系子孫」,但實質上未排除「未承擔祭祀者」的派下員資格。而祭祀公業財產本質上是「公產」而非私產,內政部也不認為條例有侵害財產權

2.結社權
內政部也認為祭祀公業類似宗教團體,國家應予高度自治空間,祭祀公業派下員因祭祖共同價值,自宋代「祭田」制度以來即由男性子孫擔任,難謂「未承擔祭祀責任」者 (並未限於女性) 有自由加入祭祀公業的結社權利。

3.條例規範並無違反平等權
內政部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的規定在條例施行前後都有明確的規範,在條例施行前落實民法第1條規定,在法無規範下依習慣定之,以維護法的安定性,也保障派下員不因追溯而侵害其權益。條例施行後,明定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不因性別而有差異,認為聲請人有誤解

4.與現行運作方式有悖
如果憲法法庭認定違憲而變更派下員的認定,內政部認為將影響祭祀公業既有運作,破壞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更與多數人民對「祭祖」的感情不符,非明智之舉

不過憲法法庭請來的學者多持違憲見解,如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鄧學仁便認為條例形成性別差別待遇,應違憲,有修正必要。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認為祭祀象徵傳統的文化習俗,國家有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並制止基於法律、宗教或習俗而生的任何男女不平等偏見、習俗

資料來源|111-10-18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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