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9月29日通過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包含: 1.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修正條文第3條) 2.明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明定例外得由法官 1人獨任審判之情形。 (修正條文第6條) 3.修正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庭長之遴任、法官改任或遴選之類別及其辦理審判事務類別之限制。 (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及第15條) 4.增列商業調查官之任用資格範圍。(修正條文第17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部分包含: 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法院徵求第三人意見」, 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並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 (修正條文第18條、第19條、第28條及第29條)
新聞來源:行政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