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修正】警械使用條例|四種情境,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法案修正】警械使用條例|四種情境,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修法重點


增列特殊狀況
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 增列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 為受予員警使用槍械時機,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危及警員或他人生命和身體的行為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1. 第一款: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時。
    2. 第二款:有事實足認定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警察或他人時。
    3. 第三款: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裝備。
    4. 第四款: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增加警械使用彈性
  • 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彈性靈活運用,以符合勤務現場實際需要。
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
  •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
  • 增列「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第十條之一
    • 由於員警執勤場所充滿危險,使用警械也容易面臨司法訴訟,對維護社會治安及員警士氣造成影響,加上現行員警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損失。因此,這次修法針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機制,不僅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 若警察出於故意行為所致者,賠償機關得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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