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新聞】消防首出動無人機,進行搜救、滅火及偵測工作
2022-07-15
我們搜尋判決書,管理員姓黃,事情發生在台中看守所,那位收容人在入監前,曾與黃姓管理員在聚會上有一面之緣,算是相識。收容人入監後,某天菸癮發作,他問黃姓管理員有沒有菸,黃男也有抽菸的習慣,於是拿出自己的一包七星菸送他。結果黃男一審被重判2年半;二審改判1年3個月,緩刑4年,但要繳25萬元罰金。黃男再上訴,卻被最高法院駁回。最後,時任檢察總長的江惠民也為他提起非常上訴,無奈依然被駁回。
因此,黃姓管理員雖免去牢獄之災,卻從此失去了監獄管理員這份工作。黃姓管理員婉謝我們的採訪,他的辯護律師石宜琳對我們說,事發時黃男只差幾年就可退休,事後不只失業,「退休金也全部沒了,他已經60多歲,後來只好回嘉義,在海邊人家養殖蚵仔的地方幫忙,算是打零工。」
黃男借錢繳了25萬元罰金,認分離開監所,回老家打零工。倒是石宜琳看不下去,今年3月再幫他聲請一次非常上訴。「那包菸才85元,且菸是他自己送給收容人的,菸不是公家的。最重要的,沒有任何人的『法益』因此受到侵害,包括國家法益也沒被侵害,所以最多就是行政懲處而已,若這樣可成立貪汙圖利罪,等於法院擴張解釋,以後人民的自由、生命、財產,是不是也會因為主管機關的一句話,就被剝奪?」
造成肅貪障礙 應併入刑法
有些人被判得冤,有些人則是小罪重判,例如目前占貪汙案件最大宗的「詐領」。前檢察總長江惠民解釋:「像詐領加班費,並不涉及濫用公權力,只是虛報,有的檢察官、法官會用普通詐欺罪,但有的就用貪汙罪,大家看法分歧。我們還遇過同一個案子有好幾個被告,有些被告繳回詐領款項、緩起訴金,就緩起訴,有些被告卻被認為貪汙。」
畸形的法律帶來畸形現象。若判貪汙,即使詐領幾千元加班費,刑度卻高達7年以上,頂多適用「5萬元以下可減刑」,但也只能減一半。為了避免不公平,江惠民卸任前最後一項重要政策,便是在搜集學界意見後,宣布往後公務員若詐領加班費、差旅費、值班費、休假補助這4類案件,檢方將一律以普通詐欺罪起訴。
江惠民感嘆:「《貪污治罪條例》要辦的是大官大貪,像高官貪幾千萬元那種案子,辦起來大快人心,結果現在抓的都是最基層,好像有點劃錯重點。」他又說,《貪污治罪條例》是特別法,「時空背景不一樣,民國50幾年訂的,刑度很重,內容卻不明確。一個法律若不明確,就很難讓民眾遵守,且會導致有的法官判得很重、有的法官判得輕,對被告不公平,民眾也會懷疑是不是法官或檢察官收錢?對司法公信力的傷害很大。」
除了犯罪的定義不明確,《貪污治罪條例》另一問題是刑度的起跳太重。貪汙犯不就應該嚴懲嗎?江惠民卻說,起跳的刑度太重會衍生一個問題:「罪與刑不相當,檢察官有時候就會起訴不下去,或法官判不下去,因為他們知道只要一判下去,那個人的一生就毀了,就會找各種奇奇怪怪的理由改判,導致出現一些奇異的判決。」
結果,反倒不利肅貪,多麼違反人們直覺的悖論。但另一位法界人士也談到同樣觀察:「如果刑度合理,檢察官證據查得差不多時,會比較敢起訴,法官也比較敢判下去。但如果他們覺得一判下去就是很嚴重的罪時,檢察官出手就會顧忌很多,法官也不太敢判,會傾向判無罪。所以,本來是為了嚴懲貪汙的法律,實際操作起來反而可能變成肅貪的障礙,這是審判心理。」這位法界人士建議,《貪污治罪條例》應與《刑法》整併,「讓它變成更妥適、更有效能的法律,嚴刑峻罰並不一定就是好的法律。」
研究貪汙罪甚深的台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也說,《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犯罪類型,幾乎都能在《刑法》中找到同樣類型,例如《刑法》早有受賄、行賄、圖利、詐欺、侵占等罪,「把《貪污治罪條例》廢除,回到《刑法》,再補上幾個缺口,例如將『影響力交易』做出明確規範,就差不多了。」《刑法》的刑度不會太輕嗎?他說,其他國家的刑度也大多如此,唯獨我國《貪污治罪條例》刑度特別高,顯然刑度加重與貪汙的預防不必然有關聯性。
特赦引發不公 修法是根本這樣的話,我們對A很多錢的人就無可奈何?「A很多錢,可以沒收。另外,我個人看法是,對這些人想要有效監督,更好的方式是公務員的懲戒措施,以及職務活動上有效的預防控管,這點我們做得不夠周密,比方公務員的職務活動,在台灣受到的監管很有限,對企業高層的監管也是,讓企業把公司當作自家一樣。還有,公務員違反職務,導致政府要負擔財產損害時,比方政府標案的減價收受,造成公務成本浪費或公有物財產損失,或者兆豐案,之前黃國昌委員就說過要求償,我覺得很合理,今天如果是私人企業,會不求償嗎?可是換成公家機關就都算了,大家覺得求償很麻煩,就不去跟亂搞的人求償。當然,財產損害的判斷與關聯性確實不好認定,但是至少試試看,而非都不去嘗試。」
資料來源|111-07-15 |鏡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