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並沒有專屬於警察的一個節日,原本採用中央警官學校(即現今的中央警察大學)的校慶日期9月1日做為警察節。
不過除了警官是由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外,一般的基層員警是從警察學校(即現今的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的,必非所有警察均是中央警官學校畢業,所以使用中央警官學校的校慶做為警察節日期並不妥當。
第二任中華民國警政署署長孔令晟,報請內政部律定警察節日期採用警察法首次公佈日期,即每年的6月15日作為中華民國的警察節行政院核定自民國68年起,每年的6月15日為警察節。除了表揚有功的警察們。也告訴眾人警察在社會上的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