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公職討論區

洽詢客服

參加講座

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聲請人:

  • 陳韻宣 女士

判決公布日:民國113年05月31日

案由

  • 上列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系爭規定二)、第8條第1款(系爭規定一)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判決主文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2. 上開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3.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

團報優惠等你來組隊!

3人成團優惠2000元

5人成團優惠3000元

其他連結

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