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四草案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草案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五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並自同日施行。考量我國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免定期換照已有十年,為加強駕駛執照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研擬本規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修正條文 | 內容 |
52 | 為明確規範高風險汽車駕駛人應適用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酌修部分文字。 |
52-2 |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增訂年滿七十五歲之駕駛人,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僅得核發或換發有效期間未滿三年之駕駛執照時,仍應依規定規定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 |
52-4 | 增訂違規紀錄嚴重者應換發短期駕駛執照,按駕駛人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二年、三年或六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且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繳清尚未結案之罰鍰後,始予發照,並給予六年觀察期。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
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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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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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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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2條
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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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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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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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4條
新增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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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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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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