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 此次修正與下列考試有關唷~同學要多注意~
- 主旨:預告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第41條、第47條及第28條附表2。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及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15條第2項。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部及經濟部依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會銜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為配合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款後段及第四十七條已提升至法律位階而於本法中明列,以及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已於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修正適用之公共危險物品種類
爰擬具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修正 | 內容 |
第十條 | 刪除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開 工及發給使用執照程序,以及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完工檢 查規定。 |
第四十一條 | 刪除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之水壓試驗規定。 |
第四十七條 | 刪除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保安監 督制度規定。 |
第二十八條 | 依第二十八條適用之公共危險物品種類,修正附表二相關文字。(修 正附表二) |
內容如下
修正 | (刪除) |
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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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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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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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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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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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 (刪除) |
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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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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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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